一、工作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党中央国务院着眼安全生产长远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是在总结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安全生产发展经验和国际安全发展先进做法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部署。将保险的风险管理机制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有利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经济保障机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 2018〕73号)更是对加速推进全市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无论是适应新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展需要,还是从有效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出发,我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已势在必行。

  二、《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思路

   以政府保险机构合作、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保本微利、强化服务为原则,以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受惠为标准,坚持社会公益属性,采取全区统筹、专业经营、共保合作、系统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全区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行业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批发经营,金属冶炼,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性相同的责任保险的,从其规定。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实施方式

  一是采用了“保险+服务”的工作模式和共保体成员单位共保为主的保险模式;二是规定了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的费率确定方式;三是明确了赔付的范围和赔付标准的最低限额。

  (四)职责分工

  《方案》对区安委办、区安全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和保险机构的职责进行了详细的界定,确保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参与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形成合力。

  (五)工作安排

  《方案》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分为了启动阶段、实施阶段、总结完善和全面推行阶段,并明确了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由区安全监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并指导保险机构合理确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障标准等。

  (六)工作要求

  在阐明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同时,《方案》再次强调了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提出加强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要求。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

  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73号)

  四、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制定。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有:文件有关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矿山、危险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计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成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第二十九条: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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