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发改局拟订的《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6日
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关于印发05〕29号文)、《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调整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11号)《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精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余政办〔2017〕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余杭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列入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
(二)建设资金使用财政资金占50%及以上的项目;
(三)使用区级国有公司自有资金(含融资、贷款、资本金)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工作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重点围绕项目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固化工作流程,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防范利益冲突。
(三)坚持规范与效率并重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遵循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提下,创新举措,提升效能,又好又快地推进项目建设。
(四)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在强化内控管理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优质、干部优秀。
三、内控管理制度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听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招标、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变更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项目建设岗位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和项目管理实际,健全工作架构,明确职责分工;要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细化到岗、考核到人,并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奖惩评定相挂钩;要重点建立分管领导牵头、项目责任人负责、相关责任部门协作的项目前期推进机制,及时报批项目建设手续,深化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推进项目后续建设。
(三)中介机构比选委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结合中介机构的市场信用情况,通过招标、预选抽取、公开摇号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检验试验、工程审计等中介机构,不得直接指定;一旦确定中介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事项委托中不得擅自更换。
(四)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规、规章,根据省、市、区有关招标文件规定,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建设单位应当细化招标采购内部监管程序,重点做好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招标内容事先把关。重点审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项目后续风险;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二是招标过程事中监督。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格对招标样品及投标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建设单位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三是招标结果事后跟踪。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五)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一是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充分发挥设计对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的“龙头”作用,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建设单位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概(预)算,是安排投资计划、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二是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应急工程等特殊情况除外)。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三是推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变更管理联席会议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大和较大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设计变更而有重大突破的,必须按规定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可研。
(六)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二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项目合同签订及发生重大变更须报财政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争议。三是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落实专人,通过实时监控和指纹考勤等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鼓励应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影像资料管理。四是加强监理考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财政等部门加强衔接,落实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进度款超支。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程造价内审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重大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积极探索建设资金的延伸监管,重大工程项目可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三方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账实相符。三是及时组织竣工结(决)算。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在结算送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作,并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评审后,按审定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整个项目所有的工程结算评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自结算评审完成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审批。
(八)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九)项目竣工交付及后评价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公告》(住建部公告第193号)、《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管理、实施内容、功能技术、质量安全、资金管理、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报请区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十)内部管理考核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造价控制、质量控制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评先创优相挂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余杭区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任组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区长任副组长,相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区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专职副主任。由区发改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工作。各建设项目也要建立项目内控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落实专人抓好所属项目的各项内控制度落实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突出“工程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进度质量安全、工程变更和竣工决算”等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各职能部门要将建设单位对参建企业的诚信评定纳入信用管理内容,形成量化考核、失信惩戒、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强化对代建单位的业绩评定和信用考核,促进代建市场的培育和完善;要着力加强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项目审批信息、招标投标、合同履约、现场施工、质量安全、“黑名单”等信用信息的共建共享。
(三)深化考核,严格问责。严格按照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推进项目建设,深化和制定相对应的考核细则,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内控管理工作在建设单位综合考评中的分值。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追责,区发改局负责每年对各项内控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区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督检查特别是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定期由区大督查考评办进行通报;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各项目建设、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自2018年2月26日起施行,原余政办〔2011〕110号文件同时废止。
分享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