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余杭区城乡污水治理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第16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8日
余杭区城乡污水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区“五水共治”工作总体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区城乡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和管理,完善落实城乡污水设施建设、运维和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全区水环境的改善提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目标
至“十三五”末,全区城乡污水治理目标:
(一)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
1.城镇污水厂。全面达到一级A标准,环境敏感区域优于一级A标准。
2.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水功能重要地区,执行《城镇污水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平原河网地区,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其他地区执行省标二级标准。
(二)城镇管网截污率、污水处理率达到93%以上。
(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制村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基本完成老旧排水管网改造、雨污分流改造等。
(五)健全污水工程建设管理和运维管理机制。
二、管理机制
(一)行业管理机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职责
城乡污水治理的行业管理机构为杭州市余杭区水务管理办公室,隶属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水务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与城乡污水治理相关的主要包括:负责供水排水专项规划、设计和中水回用管理;负责污水系统行业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协调工作;做好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出具项目排水方案意见;参与项目污水方案评审;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和批后监管。
(二)出具项目排水方案意见
城镇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将排水设计方案提交水务管理办公室征求意见。
(三)实施监管
加强排水隐蔽工程的监管,在排水隐蔽工程实施过程中,区水务管理办公室、水务公司、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要到场签字,竣工验收时需提供相关影像资料。
(四)竣工验收
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企业等,在排水工程单项竣工验收时,必须符合水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项目排水工程方案的意见。
(五)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
1.备案依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2.备案办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备案,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除满足相关工程验收规范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城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报告(包括通水运行情况、达到水量负荷和污染负荷的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2)污水泵站。试运行报告(包括通水运行情况、达到水量负荷的运行情况)、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
(3)市政污水管道。污水管道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区水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排水方案意见等。
(4)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试运行报告(包括通水运行情况、达到水量负荷和污染负荷的运行情况报告)、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等。
(5)其它建设工程的排水项目。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企业等,应提交:污水工程和雨水工程竣工图、五方主体出具的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含通球试验和闭水试验以及相关影像资料)、区水务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项目排水方案意见、区水务公司出具的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材料。
三、建设和运营模式
(一)区水务公司承担全区(除随道路建设污水管网以外)城乡污水治理工程建设。
(二)区水务公司承担全区城乡污水治理设施运维,也可采用第三方运维。
(三)新建、改扩建(包括提标改造)项目可采用PPP、EPC等模式。污水处理厂站等凡采用PPP、EPC建设模式的,需经区政府批准。
(四)镇街、平台负责建设的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逐步移交给区水务公司。
1.污水工程设施在移交前,应进行全面检测和评估,经区水务公司验收合格后移交。
2.评估的主要内容。移交的污水工程设施分为污水厂和泵站、污水管网、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三个类别,评估的主要内容除相关工程技术规范外,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1)厂站设施功能性评估,厂站规模、实际处理能力、出水水质、结构安全、机电设备功能、机械设备完好率等。
(2)污水管网工程评估,管径、高程、管道内部CCTV检测。
(3)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评估,系统布局合理性、终端处理能力、出水水质、管网完好程度等。
3.对各层次不合格项的处理方式
(1)存在结构安全和主要功能缺失的,列入提升改造项目计
划,根据专项规划要求,由区水务公司负责重新设计施工。
(2)可修复的缺陷,列入日常维修计划,由原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监督管理
加强监管,建立常规监察、突击抽查、公众监督新机制。严格执法,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一)每月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停运现象。
(二)对重点排水户进行在线监测,或者与环保部门共享在线监测数据。
(三)公布重点排水户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四)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
五、资金保障
(一)城乡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承担政策按《关于“五水共治”污水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余政办〔2014〕10号)文件精神执行,由区财政根据不同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概算批复时予以明确。具体各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及结算方式,本着“方便、高效”的原则,在项目开工前,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水务公司、相关平台(镇、街)共同协商确定。
(二)采用PPP建设模式的,资金根据合同约定履行。
(三)排水设施监督管理,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支出。
六、组织领导
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各镇街(平台)、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和组织落实我区城乡污水治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治水办:负责牵头全区城乡污水治理工作的监督、协调及考核工作。
(二)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以及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程规模的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实施对项目概算的审核,同时根据城乡污水治理资金政策,做好区级财政资金的落实保障工作。
(四)区住建局:负责牵头城乡污水治理的协调、督促和推进工作;负责做好新建(在建)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备案工作;负责做好排水许可的审批与监管工作。
(五)区环保局:负责加强排污企业的监督力度和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区城管局:负责行使城市排水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区农业局:负责督促各镇街、平台做好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移交工作。
(八)区水务公司:负责做好城乡污水治理的建设及运维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污水系统运行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各镇街、平
台移交管道管理工作。
(九)各镇街、平台:负责各自区域内的城乡污水治理项目的征(借)地、拆迁安置和管线移位等各项前期工作;做好污水管网及处理设施的移交工作。
(十)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牵头抓总职能,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有效落实,尤其是抓好项目规划、建设、验收及运维各环节工作,保障治理工作成效,切实改善提升城乡水环境。
(十一)本方案于2017年9月19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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