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能,更好地规范审批行为和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总共分四个部分。一是改革目标和范围;二是基本原则;三是改革内容;四是落实责任。《实施意见》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及省环保厅有关工作部署,又充分考虑我区实际。

  第一部分,明确了改革目标和范围。

  本次改革的目标为使环评审批成为审批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监督管理有力的行政许可事项。

  本次改革实施范围为环评审批权限在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原余杭区环保局)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除外)。

  第二部分,明确了基本原则。

  以于法周全,于事简便;简化程序,分类管理;权责一致,监督有力为基本厕。

  第三部分,明确了改革内容。

  一是改革管理方式。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制度,对建设项目环评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包括:豁免管理、备案管理及审批管理。

  二是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效能,突出管理重点,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提高环评审批效能。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三同时”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管理及环保分级监督,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四是健全环评监管体系,建立信用承诺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部分,明确了落实责任。

  一是各镇街(平台)。负责环评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的准入把关,履行环境质量主体责任。

  二是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替代审查;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信用管理;负责环评审批、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三是建设项目投资主体。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认真审核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并对报告内容负责;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

  四是环评、监测等中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环评、监测工作,并对结论负责,出具服务质量保证承诺书;落实服务承诺时限要求,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监测服务。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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