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住建局牵头拟订的《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第六十四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2 

  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完善城乡一体化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26号)、《关于杭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长效管理的办法》(杭建村[2010]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余杭实际,现就全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救助机制与监管机制,实现即时发现、即时救助,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组织领导 

  成立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城乡建设管理科),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残联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实施本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以及考核各镇、街道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农办、公安分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救助对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家庭,均可获得住房救助。 

  (一)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低保户、残疾户、困难户、五保户。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不御寒冷和风雨、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三)因灾倒房户。即因自然灾害(含火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又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较差的受灾家庭(家庭收入在低保线100%-低保线200%之间)。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 

  四、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村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置换、租用等方式实施救助。救助住房建设方案由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采取收购可居住的闲置房用于置换危旧房,或通过租金补助的方式,由救助对象就地租用闲置房。 

  五、救助标准 

  (一)建筑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住房楼层原则不超过二层,具体按《余杭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执行。修缮的,按现有住房面积进行。置换、租用的面积,按上述标准掌握。 

  (二)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 

  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按有关规定落实。 

  六、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申请表》; 

  2.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农村低保证明或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特困证明; 

  4.现状房屋照片; 

  5.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及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具体救助方式。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在所在村公示7天。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审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并说明原因。审查结果应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四)核准。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联合核查的形式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余杭晨报》上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标准,报区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说明理由。 

  因灾倒房户经“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报销和“应紧救助”后仍需实施救助的,其有关资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核定后,列为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的申报审批工作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当年确定的计划一般在当年完成。 

  (五)档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一户一档”要求建立住房救助工作档案,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系统。住房救助工作完成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住房救助档案进行集中保存管理。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资金保障。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按“政府、集体、个人”比例分摊、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市级财政救助资金及区级、镇(街道)级配套救助资金组成,其中区级配套救助资金平均每户20000元,镇(街道)配套救助资金平均每户不低于20000元。配套救助资金标准如有调整,经区政府发文明确后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规定,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初审当年救助对象情况后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央及市级财政救助资金申请。 

  (二)资金管理。区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中央、市级财政救助资金及区级配套救助资金,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同时设立相应的财政专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本级配套救助资金后,向区领导小组申请核拨中央、市级及区级救助资金。区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度计划和实施进度,分期核到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如因当年确有未完成项目以致救助资金年终有结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八、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将其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议事日程。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的合理使用;要建立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需求动态数据库,年初制订当年住房救助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要按季度如实填写救助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年终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考核和总结。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负责,帮助救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抓好建设质量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要整合住建、民政、农办及残联等各部门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的扶持资金,并实施统一救助;同时要严格建房程序,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二)密切配合。住建、财政、民政、残联、发改、国土、农办、审计、公安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众的各项扶持政策,减免相应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乱收费,减轻救助对象负担。新建、扩建住房所需的宅基地,各行政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国土分局等部门应给予优先解决。 

  (三)工作考核。根据《杭州市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意见》规定,考核按照区自查、市核查和省抽查的程序实施。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本区当年度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自查工作应在次年的110日前完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2月对全市的救助工作进行核查,并迎接省建设厅、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对我市救助工作的抽查。考核内容分为工作部署、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成效等五个部分。各项考核内容均应有备查资料佐证。考核结果将作为安排次年度市级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区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不定期地对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跟踪问效,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督促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区财政局停止向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拨款并收回专项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凡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项目的房屋仅限于本户居住,不得用于出租或转让等其他用途,否则救助资金一律予以收回。 

  (四)舆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及新媒体平台等形式,加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宣传,突出救助工作重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群众以捐资、出物、投工等方式开展帮扶和互助,为改善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条件作出积极贡献。 

  九、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月 日起施行。原《余杭区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实施细则》(余政办[2007]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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